10月1日起,公安部新修订的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》开始实施,以贯彻实施《警车管理规定》、《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》和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。
据了解,新修订的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》共六章66条,包括总则、登记程序(注册登记、变更登记、转移登记、抵押登记、注销登记)、其他规定(质押备案和解除质押备案,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和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,申领和补、换领机动车牌证及登记事项更正,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)、机动车档案、嫌疑车辆调查和附则。
新修订的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,公安部印发的原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》和《关于印发 〈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〉等5个规定的通知》同时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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